環保標章不可與RoHS指令直接比較

http://greenmark.epa.gov.tw/news/index.asp?id=149

本會為我國環保標章制度之執行單位,近來屢獲電腦製造廠商反映,認為現行規格標準中,對於重量25公克以上塑膠零組件中鉛、鎘、汞、鉻及兩種阻火物質不得超過2ppm之規定過於嚴苛。與歐盟「危害物質禁用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僅要求不得超過1000ppm(鎘為100ppm)相比,環保標章的規定嚴格了500倍。本文即在說明不宜將環保標章與RoHS指令直接比較之原因,盼能澄清許多疑點並持續順利推動環保標章制度。

一、環保標章的精神與原則

  我國環保署自1993年推動之環保標章制度屬於第一類環保標章,而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已公告之ISO 14020系列標準之定義,第一類環保標章僅頒發給每一類產品項目下,環境表現最優良的 (通常為前20~30%)產品,以達到鼓勵之作用。因此,環保標章強調的是「獲得標章的產品是最優良的綠色產品,消費者看到標章即可安心購買」。
  環保標章之執行程序一般可分為五個步驟:(1)篩選產品項目,(2)研擬產品規格標準,(3)公告接受申請,(4)與廠商簽約並核發使用證書,(5) 後續追蹤考核。由於產品規格標準每2~3年應檢討修正一次,因此環保標章的產品規格標準是不斷向上提昇的,如此才能鼓勵產品的創新。此外,環保標章是廠商自願性參與,並非法令要求。

二、歐盟RoHS指令的精神與原則

  歐盟於2002年11月完成通過RoHS指令,並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其內容中明確的宣示將於2006年7月1日開始,電子產品全面禁用包括鉛(Lead)、鎘(Cadmium)、汞(Mercury)、六價鉻(Hexavalent chromium)、溴化物耐燃劑(Polybrominated biphenyls、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等六種物質。歐盟指令需在各國轉換為國內法規,故各國可能有不同之執行方式。
  但由於有些物質原本就存在於原料當中,隨製造過程進入產品中,且仍然無法有效的完全去除。這類物質可視為天然的雜質,並非蓄意添加。為了管制上的方便,歐盟另外增訂最大容許濃度(MCV)作為廠商執行的依據:鉛、汞、六價鉻、溴化物耐燃劑(PBB及PBDE)為0.1%,鎘則為0.01%。

三、環保標章不可與RoHS直接比較的原因

  1. 目的不同:環保標章旨在鼓勵市場上具環保特性的資優生,其規格標準的訂定係擷取市場上同類型產品中環保表現最好的20~30%給予環保標章,鼓勵廠商向上看齊,藉以提升綠色產品的層次。RoHS指令之目的在於減少有害的物質進入歐盟境內,因此所設立者為最低門檻。但將會逐漸修正,更趨嚴格。
  2. 管制對象不同:RoHS指令管制的對象為所有的電子電機產品,沒有考慮不同產品之特性並不相同,因此其管制濃度係涵蓋全部產品,尤其是所謂「高風險」產品,但對一些原本不會含有該類有害物質的產品則形同虛設。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係針對所開放的每一類產品項目所訂定,已考慮其原料、製程及市場之特殊因素,以反映不同產品的特性,因此其限制物質經常與RoHS限制的物質種類與濃度均不盡相同。目前環保標章某些產品項目中要求25公克以上塑膠零組件不得含有上述6種管制物質,對其他組件尚未嚴格要求。
  3. 考量的嚴謹度不同:環保標章的規格標準除考量原料、製程及市場之特殊因素外,同時必須以生命週期考量( Life Cycle Consideration)評估,避免污染物在不同的生命週期中轉移。因此在規格標準的規定上,會因不同產品項目而有不同的設計,而RoHS則不考慮生命週期所產生的影響。
  4. 符合性評鑑不同:RoHS不需要經過第三者的驗證,而是採取由廠商自我宣告的方式進行,雖然目前各廠商要求其供應商提出檢測報告作為其品質管制的證據,但歐盟並未要求,同時也不擬規範檢測方法,在歐盟於5月份公告之「RoHS執行指引文件」中,僅要求廠商提供品管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廠商已「盡其應有之責任」(Due Diligence)。但此文件僅屬參考性質不是法令要求,因此,RoHS指令在歐盟各國究竟如何執行,仍有很多爭議及未明之處。我國環保標章除了要求廠商準備相關的文件供查核外,更要接受稽核人員進行現場的稽核,以求證文件所登載項目的符合度,並不僅查核檢測報告。
  5. 市場不同:RoHS指令是規範要進入歐盟市場的必要條件,其目的在保護歐盟人民的生活環境。而我國環保標章制度目的在標示優良的環保產品供國內民眾選擇。未取得環保標章不代表產品不可以在市場上販售,只要符合歐盟規定也可以進入其市場。

    上列特性比較整理如下表:


項目

環保標章制度

RoHS指令

目的

鼓勵環保模範生

設定最低及格分數

性質

自願性參與

強制法令要求

管制對象

針對特定產品項目設計

包含所有電子電機類產品

管制基準

目前僅針對25公克以上之塑膠零組件,不得含有有害物質,偵測極限不超過2ppm

所有均質物質,鎘允許濃度0.01%,其他0.1%

環境衝擊分析

生命週期考量

單一要求(僅限制6種有害物質)

符合性評鑑

由第三者執行文件及現場審查並經標章審查委員通過

廠商自行提出證明文件

產品市場

國內

歐盟

四、結論與建議

  1. RoHS指令係為產品進入歐盟的最低門檻,而我國環保標章制度則是希望提高綠色產品的水準。基本上是二種不同的制度,而且執行方法也不同,是無法直接比較的兩種規定。
  2. 環保標章自2004年12月要求上述6種管制物質偵測極限不得超過2ppm以來,除發現部份有色塑膠件中含有15~40ppm鉛之外,一般白色/黑色/灰色塑膠件符合要求者,己所在多有。2006年度迄今,即有25家次84件電子電機類產品取得環保標章。因此環保標章對25公克以上塑膠件的要求並非特別嚴格。此外,與其他國家環保標章要求亦同(下表),唯這些國家並未規定偵測極限。

    環保標章

    電器規格塑膠件要求(以電腦主機為例)

    偵測極限

    德國藍天使

    25公克以上外殼塑膠不得含鹵性有機物(低於0.5%之氟化物除外),亦不得含有致癌性、致突變性、致畸胎性物質。但若為製程中無可避免導入之不純物則例外。此外,即使外殼塑膠零件小於25公克,仍然不得含有PBB、PBDE、與氯化石臘。

    未明定

    北歐天鵝標章

    外殼與支架塑膠不得含有含氯塑膠。
    25公克以上塑膠不得上漆或進行金屬化處理。
    塑膠零件不得含有鹵性阻燃物,但最大容許之不純物含量為0.1%,其排外條款與現行RoHS 指令相同。
    重金屬要求同RoHS指令。

    未明定

    日本環保標章

    外殼塑膠不得含鹵性有機物(低於0.5%之氟化物除外)與致癌物,亦不得含有Cd、Pb、PBB、PBDE、與氯化石臘。
    印刷電路板之基材中不得含有PBB、PBDE。

    未明定

    加拿大環保標章

    所有塑膠零件皆不得添加鉛、鎘、PBBs、PBDEs、與氯化石蠟(C10~C17)。
    所有大於25克之外殼與支架塑膠皆不得添加鹵性阻燃物。

    未明定

    韓國環保標章

    產品之所有零件(不僅限於塑膠件),重金屬含量規範為Pb≦1000mg/kg、Cd ≦100 mg/kg、Hg≦1000 mg/kg、Cr6+≦1000 mg/kg。
    產品之所有零件(不僅限於塑膠件),皆不得添加PBBs、PBDEs、與氯化石蠟(C10~C13)。
    25公克以上外殼塑膠不得含鹵性有機物(低於0.5%之氟化物除外)。

    未明定

    我國環保標章

    25公克以上之塑膠零件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PBBs、PBDEs、與氯化石蠟(C10~C13)

    重金屬:2ppm
    有機物:5ppm

  3. 由於RoHS符合性的認定權在歐盟的25個會員國,目前雖然RoHS已正式實施,不過實施方法並未有共識,預計仍需要數年的時間才能趨於一致。因此目前歐盟並不接受其他地區第三者驗證結果。以比利時為例,主管官員對於依據IECQ之QC 080000之驗證標準或其他行業標準完成的驗證結果,均表示不會直接接受。

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于寧  陳宏仁  陳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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