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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鉛 鉻(總鉻) 鎘 鎳 汞 銅 鋅 pH值

水質項目

對人體健康影響

現行標準(單位)


31.納乃得(農藥)

 (1)短期暴露:中毒症狀包括口吐白沫、抽搐及顫抖,大約12至15mg/kg劑量的納乃得會對人類造成致命的影響。
(2)長期暴露:經調查在製造納乃得的工廠中工作人員的健康情形,包裝人員有最高的不良徵兆,46﹪的人瞳孔縮小、46﹪會反胃和嘔吐、46﹪的人視力會變模糊和27﹪的人唾液分泌會增加。

 0.01(mg/L)

32.加保扶(農藥)

 (1)主要作為殺蟲劑及殺線蟲劑。其具有接觸性毒以及胃毒,可抑制膽鹼酯酵素之作用。
(2)現有文獻中未發現其具有致癌性或致突變性。加保扶的每人每日可接受攝入量ADI值為0.01mg/kg/day。

0.02(mg/L)

33.滅必蝨(農藥)

 (1)作為昆蟲殺蟲劑,遇熱分解產生有毒氣體NOx。
(2)中毒症狀有嘔吐、腹部抽痙、腹瀉、盜汗、倦怠、虛弱、肌肉抽痙、失去協調、呼吸肌痲痺導致呼吸困難致死。

0.02(mg/L)

34.達馬松(農藥)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對人體致死劑量為5-50mg/kg,大約7滴至1湯匙。
(2)中毒症狀如盜汗、視覺模糊、噁心、嘔吐、胸部及腹部抽痙、腹瀉、有時肺部水腫。

0.02(mg/L)

35.大利松(農藥)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吸入或吞食或由皮膚接觸將導致死亡。
(2)中毒症狀如盜汗、視覺模糊、噁心、嘔吐、胸部及腹部抽痙、腹瀉。

0.005(mg/L)

36.巴拉松(農藥)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對人體致死劑量為5-50mg/kg,大約7滴至1湯匙。
(2)中毒症狀如頭痛、噁心、嘔吐、胸部及肌肉抽痙、腹瀉、流口水、呼吸困難,且因中樞神經失調而致死

 0.02(mg/L)

37.一品松(農藥)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性神經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且該化合物經由呼吸或皮膚接觸進入動物體內引起中毒;人類口服致死劑量為0.3g/70kg,亦可經由呼吸系統進入生物體導致中毒致死。
(2)中毒症狀為頭痛、噁心、嘔吐、腹部及肌肉抽痙、腹瀉、頭暈、呼吸肌痲痺導致呼吸困難致死。

 0.005(mg/L)

38.亞素靈(農藥)

 (1)作為殺蟲劑或突變劑,為作用極快速的殺蟲劑,可廣泛的用於去除小蝨、具有吸盤的昆蟲、食葉性甲蟲、螟蛉及其他喜噬作物昆蟲的幼蟲。
(2)中毒症狀為盜汗、視覺失常、嘔吐、胸部及腹部疼痛、腹瀉、有時肺水腫、頭痛、肌肉失去協調、精神錯亂、失去方向感、昏睡、呼吸中樞破壞導致死亡。

0.003(mg/L)

39.氟鹽

 (1)對人體是否屬必要元素目前仍不確定,若濃度適當對預防齲齒之功效已受到證實。
(2)濃度高(大於2mg/L)時可能會引起牙齒氟化而出現棕色斑點,更高之濃度會造成骨骼氟化而損壞。
(3)一般地下水含量較高。

0.8(mg/L)

40. 硝酸鹽氮(以氮計)

 (1)對人體之毒性目前仍不確定,屬低毒性或無毒性。除飲水外,食物(主要為蔬菜)也是硝酸鹽進入人體之主要來源。
(2)因進入人體後有部分會轉變為亞硝酸鹽,因而對人體造成危害,尤其出生後三個月內之嬰孩能在消化道內將硝酸鹽完全轉換成亞硝酸鹽(成人及兒童約轉換10%),因此硝酸鹽對三個月內之嬰孩危害較大。

10.0(mg/L)

41.銀

 (1)低毒性之物質,長期曝露可能造成皮膚或頭髮變為青灰色。
(2)因不具致癌性或致突變性,且對健康影響不大,美國列為次要水質管制項目。

 0.05(mg/L)

42.鐵

(1)屬人體必要元素之一,每日攝入總量為10-50mg之間。
(2)不具毒性,濃度高會造成色度增加、斑點及味覺上之困擾等。
(3)地下水含量較高,尤其是缺氧之深井。
(4)配水系統之末端管線,如鐵細菌之過量繁殖,會造成嚴重的氣味問題,甚至出現多量的黑褐色硫酸亞鐵或氧化亞鐵顆粒。 

0.3(mg/L)

43.錳

(1)屬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但極少出現因缺乏錳而產生之病症。
(2)目前仍無證據顯示會導致腫瘤發生,屬低毒或無毒性物質。和鐵類似,管線中錳含量過高時,洗衣會有斑點污染及產生味覺、嗅覺之困擾。 

0.05(mg/L)

44.銅

(1)屬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每日理想攝取量約為2mg/day,對人體不具累積性危害,高劑量時方被視為毒性物質。急性中毒主要會刺激消化道而造成嘔吐、疼痛等症狀。
(2)目前仍無證據顯示會導致腫瘤發生。銅之味覺閾值約在1-2mg/L之間,超過5mg/L之飲水令人無法接受,因人類味覺極易感知,所以經由飲水造成之急性銅中毒極少發生。

1.0(mg/L)

45.鋅

 (1)為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每日理想攝取量約為4~10mg/day。
(2)為低毒性或無毒性之物質,水質中鋅含量超過4mg/L以上可能產生苦澀味。另外濃度長期超過5mg/L時,會導致煮沸容器壁上產生乳白色滑膩之薄膜。 

5.0(mg/L)

46.硫酸鹽

 (1)為低毒性或無毒性物質,研究證明低於500mg/L以下之飲水,對健康並無影響,但高濃度時(約500-750mg/L)會導致腸胃道刺激,甚至有下痢、脫水等症狀出現。一般人在攝入含有高濃度硫酸鹽之飲水,在出現症狀後,生理通常經過一段時間後會自然調適。
(2)水中硫酸鹽含量過高,可能加速金屬管線腐蝕速率。
(3)美國環保署基於味覺上之困擾,於次要水質標準中以250mg/L做為限值。

250(mg/L)

47.酚類(以酚計)

 (1)水中酚類濃度在1mg/L時,不致干擾家庭給水之用途;200mg/L對魚類及水生生物尚無影響。
(2)如攝食酚類濃縮液將導致嚴重之痛苦,刺激腎臟、休克及可能死亡。但在低濃度時,不致對人體構成毒害。
(3)飲用水水質標準對酚類之限值多係考慮其臭味之問題,其臭味閾值因酚化合物種類而異。 

0.001(mg/L)

48.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

 此物質是一種陰離子界面活性物質,其親水基帶著負電荷,已經被廣泛的使用為清潔劑。在飲用水水質標準中是歸類在影響適飲性的物質。

0.5(mg/L)

49.氯鹽(以Cl-計)

 (1)為人體細胞內主要陰離子之一,屬無毒性物質,正常成人平均每日攝取量約在6公克左右,攝取自飲水之氯鹽僅佔每日攝入總量2﹪左右。
(2)飲水中氯鹽應不致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但由於鈉鹽常伴隨氯鹽同時出現,故對少數必須嚴格控制食物鹽份之慢性病患(如心臟病、腎臟病患),需另行考量其影響性。
(3)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中將氯鹽納入管制,是基於適飲性方面的考量,一般人對氯鹽之味覺 閾值約在250mg/L,與美國環保署目前所訂標準(250mg/L)相同。

250(mg/L)

(1)台灣本島地區87.02.04起施行。

(2)離島地區89.12.01起施行。

50.氨氮(以氮計)

 (1)水源是否受到人為污染的重要指標,在國內排放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及家庭污水是造成水源中氨氮過量之主要原因。
(2)水中存在之氨氮對人體僅具低毒性,主要為味覺上之困擾(NH3味覺閾值為1.5mg/L;NH4+較高,可達35mg/L)。
(3)經消毒後大部分氨氮均形成氯胺或轉變為硝酸鹽及亞硝酸鹽,已不足以代表原有濃度。

(1)0.5(mg/L):台灣省及福建省87.02.04起施行。
(2)0.1(mg/L):台北市及高雄市87.02.04起施行。
(3)0.1(mg/L):台灣省及福建省89.12.01起施行。

51. 總硬度(以CaCO3計)

  (1)水中之硬度乃源於溶解多價之金屬離子(以CaCO3為單位),主要包括鈣、鎂離子,其餘如Sr2+、Fe2+、Mn2+均屬之。
(2)由於鈣及鎂均為人體必要之微量元素,每人每日都必須自飲食中攝取相當量,方能維持生理機能(鈣:0.7-2.0公克,鎂:3.6-4.2毫克)。
(3)由於人體對水中鈣與鎂離子之吸收效率尚不明確,所以總硬度過高之飲水與泌尿系統結石疾病間之相關性尚無法確定。
(4)硬度在飲水中之影響主要為味覺口感,而水質之味覺閾值則因人而異。
(5)水中總硬度太低,可能加速管線腐蝕作用,而太高時(超過200mg/L),可能在加熱過程中形成鍋垢或水垢。

(1)500(mg/L):台灣省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2)400(mg/L):台北市及高雄市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3)400(mg/L):台北市及高雄市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4)150(mg/L):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2.總溶解固體量

(1)總溶解固體量為多種物質之總稱,主要包括碳酸氫根離子、氯鹽、硫酸鹽、鈣、鎂、鈉、鉀等無機鹽及少量可溶性之有機物質。
(2)飲水中總溶解固體量對於該地區民眾患病率及死亡率並無明顯之直接關連,因此一般將其視為影響適飲性之指標項目。
(3)總溶解固體量主要影響在味覺口感方面,一般認為低於600mg/L之水質口感最佳,通常超過1200mg/L時,才會令消費者無法接受。日本基於飲用水口感的舒適度所訂的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總溶解固體量的目標值為30-200mg/L。
(4)美國環保署基於影響適飲性(主要為味覺),於次要水質標準中,採取較嚴謹之角度來訂定標準值為500mg/L。

(1)800(mg/L):台灣省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2)600(mg/L):台北市及高雄市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3)台灣省及福建省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4)250(mg/L):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3.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1)消毒之目的在於殺滅水中可能存在之病原體,加氯為確保飲用水安全之必要處理單元。
(2)氯溶於水中後會產生HOCl、OCl-、H+、Cl-等反應物,相較而言以次氯酸(HOCl)消毒效力最佳,而其毒性也強,在酸性條件時(pH值為6)約96%之添加氯形成次氯酸,在pH值為9時僅3%左右。
(3)氯在水中濃度約2~3mg/L時,人類嗅覺即能感受到其特殊刺激之氣味。
(4)考量多數人感覺及確保殘餘劑量之消毒效力,WHO推薦以0.6-1.0mg/L為基於適飲性考量而訂定之基準,建議各國依國情狀況不同自行調整。

(1)0.2~1.5(mg/L):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2)0.2~1.0(mg/L):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54.pH值(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
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不在此限)

 (1)pH值為氫離子濃度之一種表示方式,許多酸性或鹼性食物攝入體內對健康並無影響,通常在相當極端之pH值時方會危害人體。
(2)在健康上pH影響屬間接性,主要是會造成配水系統中管線腐蝕,使水質中鉛、銅、鋅等重金屬含量過高。
(3)pH值大於8.0時,會造成消毒效力之降低,進而造成潛在之健康威脅,超過8.5時,可能會有苦味及管垢產生等困擾。
(4)基於防止管線腐蝕、妨害消毒效力及影響適飲性之理由,多數國家訂定6.5~8.5為標準值。 6.0~8.5

(1)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87.02.04起施行。
(2)福建省89.12.0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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