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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發佈關於木材和木材產品聲明的法規
2009年12月10日,瑞士發佈G/TBT/N/CHE/120號通報:關於木材和木材產品聲明的法規草案,以及聯邦經濟事務部相應的執行法規。
新的法規規定了在銷售時聲明木材和木材產品的職責。聲明包括原產地(砍伐的國家,有可能顯示為一個以上的國家或“原產地不明”),以及木材的類型(在產品上或鄰近產品的地方必須顯示商品名稱,必須可以被對應到相應的學名,可能對衍生的木材產品聲明為“混合木材”,可能顯示一種以上的種類或屬)。
第一階段的實施範圍非常有限(僅為由實木製成的木材和木材產品),但考慮到國際上的發展水準,將來會擴大其範圍。擁有單一設備或一小部分系列產品的小型企業可以採用以年度的方式進行聲明(基於前一年的購買量)。可重復利用的產品、包裝和合成的衍生木材產品在將來將不屬於要求進行聲明的產品。至於組合的產品,其中三種最重的部分(由不同的種類製成的)必須聲明。
該通報將於2010年6月批准,于2011年7月生效。評議截止日期為自通報日期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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