砷 鉛 鉻(總鉻) 鎘 鎳 汞 銅 鋅 pH值
水質項目 |
對人體健康影響 |
現行標準(單位) |
31.納乃得(農藥) |
(1)短期暴露:中毒症狀包括口吐白沫、抽搐及顫抖,大約12至15mg/kg劑量的納乃得會對人類造成致命的影響。 |
0.01(mg/L) |
32.加保扶(農藥) |
(1)主要作為殺蟲劑及殺線蟲劑。其具有接觸性毒以及胃毒,可抑制膽鹼酯酵素之作用。 |
0.02(mg/L) |
33.滅必蝨(農藥) |
(1)作為昆蟲殺蟲劑,遇熱分解產生有毒氣體NOx。 |
0.02(mg/L) |
34.達馬松(農藥) |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對人體致死劑量為5-50mg/kg,大約7滴至1湯匙。 |
0.02(mg/L) |
35.大利松(農藥) |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吸入或吞食或由皮膚接觸將導致死亡。 |
0.005(mg/L) |
36.巴拉松(農藥) |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對人體致死劑量為5-50mg/kg,大約7滴至1湯匙。 |
0.02(mg/L) |
37.一品松(農藥) |
(1)作為昆蟲殺蟲劑,是極毒性神經物質,若吞食將導致死亡,且該化合物經由呼吸或皮膚接觸進入動物體內引起中毒;人類口服致死劑量為0.3g/70kg,亦可經由呼吸系統進入生物體導致中毒致死。 |
0.005(mg/L) |
38.亞素靈(農藥) |
(1)作為殺蟲劑或突變劑,為作用極快速的殺蟲劑,可廣泛的用於去除小蝨、具有吸盤的昆蟲、食葉性甲蟲、螟蛉及其他喜噬作物昆蟲的幼蟲。 |
0.003(mg/L) |
39.氟鹽 |
(1)對人體是否屬必要元素目前仍不確定,若濃度適當對預防齲齒之功效已受到證實。 |
0.8(mg/L) |
40. 硝酸鹽氮(以氮計) |
(1)對人體之毒性目前仍不確定,屬低毒性或無毒性。除飲水外,食物(主要為蔬菜)也是硝酸鹽進入人體之主要來源。 |
10.0(mg/L) |
41.銀 |
(1)低毒性之物質,長期曝露可能造成皮膚或頭髮變為青灰色。 |
0.05(mg/L) |
42.鐵 |
(1)屬人體必要元素之一,每日攝入總量為10-50mg之間。 |
0.3(mg/L) |
43.錳 |
(1)屬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但極少出現因缺乏錳而產生之病症。 |
0.05(mg/L) |
44.銅 |
(1)屬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每日理想攝取量約為2mg/day,對人體不具累積性危害,高劑量時方被視為毒性物質。急性中毒主要會刺激消化道而造成嘔吐、疼痛等症狀。 |
1.0(mg/L) |
45.鋅 |
(1)為人體必要微量元素之一,每日理想攝取量約為4~10mg/day。 |
5.0(mg/L) |
46.硫酸鹽 |
(1)為低毒性或無毒性物質,研究證明低於500mg/L以下之飲水,對健康並無影響,但高濃度時(約500-750mg/L)會導致腸胃道刺激,甚至有下痢、脫水等症狀出現。一般人在攝入含有高濃度硫酸鹽之飲水,在出現症狀後,生理通常經過一段時間後會自然調適。 |
250(mg/L) |
47.酚類(以酚計) |
(1)水中酚類濃度在1mg/L時,不致干擾家庭給水之用途;200mg/L對魚類及水生生物尚無影響。 |
0.001(mg/L) |
48.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 |
此物質是一種陰離子界面活性物質,其親水基帶著負電荷,已經被廣泛的使用為清潔劑。在飲用水水質標準中是歸類在影響適飲性的物質。 |
0.5(mg/L) |
49.氯鹽(以Cl-計) |
(1)為人體細胞內主要陰離子之一,屬無毒性物質,正常成人平均每日攝取量約在6公克左右,攝取自飲水之氯鹽僅佔每日攝入總量2﹪左右。 |
250(mg/L) (1)台灣本島地區87.02.04起施行。 (2)離島地區89.12.01起施行。 |
50.氨氮(以氮計) |
(1)水源是否受到人為污染的重要指標,在國內排放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及家庭污水是造成水源中氨氮過量之主要原因。 |
(1)0.5(mg/L):台灣省及福建省87.02.04起施行。 |
51. 總硬度(以CaCO3計) |
(1)水中之硬度乃源於溶解多價之金屬離子(以CaCO3為單位),主要包括鈣、鎂離子,其餘如Sr2+、Fe2+、Mn2+均屬之。 |
(1)500(mg/L):台灣省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
52.總溶解固體量 |
(1)總溶解固體量為多種物質之總稱,主要包括碳酸氫根離子、氯鹽、硫酸鹽、鈣、鎂、鈉、鉀等無機鹽及少量可溶性之有機物質。 |
(1)800(mg/L):台灣省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
53.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1)消毒之目的在於殺滅水中可能存在之病原體,加氯為確保飲用水安全之必要處理單元。 |
(1)0.2~1.5(mg/L):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
54.pH值(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 |
(1)pH值為氫離子濃度之一種表示方式,許多酸性或鹼性食物攝入體內對健康並無影響,通常在相當極端之pH值時方會危害人體。 |
(1)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87.02.04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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